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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05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管委会)气象局,公主岭市气象局,梅河口市气象局,珲春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经2018年省局第十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
2.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
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接受检测质量考核。
第二章 组织及要求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考核工作。实施考核机构应当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养好,无违规违纪历史;
(二)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考评纪律;
(三)了解防雷有关法律法规、国内外雷电防护基础理论、防护技术、相关标准规范及业务服务发展动态,能够准确把握雷电防护科技和业务服务发展方向;
(四)一般应具有雷电防护及相关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可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集中考核,或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申请考核。
第六条 开展质量考核时,应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组。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应确定一人为组长,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考核组的责任和义务:
(一)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应独立对检测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质量实施考核;
(三)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五)对所获得的被考核单位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的有效相关标准;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按照(二)、(三)、(四)考核出现要求不一致时,按照要求程度高或适用性强的执行。
第九条 考核要求:
(一)对检测报告有效期内雷电防护装置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出现变动情况的,考核人员应当向被考核单位核实并确认;
(二)考核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三)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应使用影像设备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四)对抽取的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等其他相关资料,复印后加盖被考核单位公章留存;
(五)被考核单位未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该单位应进行情况说明。
第三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下达考核计划;
(二)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确定考核项目及考核方式;
(四)考核组调取相关资料、实施考核;
(五)进行资料分析、编制考核报告;
(六)考核结果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资料检查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项目验证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要素(项目)的现场复核检查。
在每个被考核单位全年的检测项目(检测报告)中,由考核组按5%比例随机抽取考核,不少于1个,不超过10个。其中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不少于2个,2个及以下项目应全部进行项目验证。
项目验证可采用被考核单位自测或考核组独立检测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自测,宜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按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人员现场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应覆盖原检测报告中所有的检测项目;
(二)当检测项目中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考核人员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设备要求检测人员测试;
(三)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在考核记录上签字,并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后考核组留存。
第十三条 考核组成员独立检测,被考核单位人员应在场观察。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核组应按照检测规范或检测要求及被考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要求完成检测;
(二)检测过程中应参考被考核单位检测报告,当可选择的检测部位或设备与检测报告记录的重合时,应选择同一部位或设备进行测试;
(三)检测结束后,考核人员应要求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考核记录上签字。
第四章 内容及评定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依据《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对第十四条所列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评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其中,合格是指考核内容符合考核要求,总体合格率为90%(含)以上;不合格是指总体合格率为60%(含)以上90%以下;严重不合格是指总体合格率在60%以下。
总体合格率=抽检项目总得分/抽检项目总分。抽检项目总得分为抽检的全部检测项目得分的总和,抽检项目总分为抽检的全部检测项目应得分的总和。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严重不合格:
(一)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质量考核或拒绝接受质量考核的;
(二)不能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种检测资料的;
(三)检测人员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能力的;
(四)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
(五)《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中规定的A类要素不合格的。
第五章 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组应及时整理考核资料,对照考核依据,按考核内容逐项对每一考核项目的资料进行分析,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见附件2),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以下简称考核汇总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 考核组应将考核评分表、调取资料及考核报告、考核汇总表等原始考核资料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决定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诉材料组织复核,复核应调阅所需要的被考核单位的全部材料,对原考核结果进行复查,不受申请复核内容的限制,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限期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注册地为外省的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信用评级、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拒不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考核机构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